典型案例评析:余某诉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许可当事人仅主张享有船舶优先权而无需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1 21:45:53 浏览次数: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

被告:某公司。

    余某诉称: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月13日,余某在某公司所属的C轮担任大副职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8500元、伙食费600元。后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向余某发放工资和伙食费。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向余某出具工资欠单,确认拖欠工资及伙食费共计39003元。余某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1、某公司立即支付工资及伙食费总计39003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余某就上述款项对C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某公司承认余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内容: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支付工资及伙食费3900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 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余某自 2015年1月13日起一年内就上述款项对C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应当通过扣押C轮行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点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马捷飞律师:

    本案所体现的问题是,船舶优先权人在不申请扣船的情况下,所提起的请求确认优先权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颁布实施,该问题已不存在争议,其第六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仅请求确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权的,应予支持。”即,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海商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扣船仅仅是行使优先权的必要途径,而不是优先权人维权诉讼的必然步骤。

    这就意味着,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优先权人在维权时,如果没有扣船必要性,或考虑诉讼成本等其他因素,并不便于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扣押当事船舶时,只需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确认其在特定期限内具有优先权即可。待法院判决确认优先权存在之后,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扣押、拍卖船舶的方式行使优先权,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如纠纷迟迟未得解决或债权始终未获清偿,为防止船舶优先权因超过一年法定期限而消灭,权利人还是可以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后,在诉争海事请求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马捷飞律师主要从事海上运输、船员权益保护、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货运代理等海事海商纠纷及其他复杂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工作,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