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船员讨薪维权需要准确识别责任人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21:19:21 浏览次数: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案例1:裘某等三名船员与被告A公司、B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裘某等三人均由A公司招用,双方签订了《聘用船员合同》。后因拖欠船员工资, 裘某等三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依约在B公司所属某轮上履行劳务后,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工资。B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系其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B公司与A公司共同支付工资报酬,合法有据,予以保护。

    案例2:李某等两名船员与被告某航运公司及其船舶代理公司签订船员外派合同,并在该公司所有的货船上担任船员。后李某等人以两被告拖欠工资为由将纠纷诉至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由该航运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作为该航运公司的船舶代理不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二、律师点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马捷飞律师:

    船员进行讨薪维权时需要准确识别责任人,一般而言,谁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谁应负责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而在船员派遣公司派遣船员上船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一般应由与船员签订合同的派遣公司承担支付工资报酬的合同义务,但不排除接受船员服务的船企主动加入债务,承诺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根据该规定,船长和船员对其所服务的船舶具有优先权,该优先权担保其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的优先受偿。换言之,无论船舶所有人是否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要该船舶是讨薪船员所服务的船舶,船员就对该船舶享有优先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责任人识别问题甚至责任人破产给船员维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典型意义

    案例1,法院判决体现了灵活识别船员劳务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从宽保障船员权益的理念,认为船员工资原则上应当由与船员签订劳务合同的一方承担责任,非合同当事人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出具欠条的,可视为债的加入,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案例2,根据我国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人仅就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船东拖欠工资未付时,除非有明确合同,否则船员要求船舶代理代替船东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为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船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

(马捷飞律师主要从事海上运输、船员权益保护、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货运代理等海事海商纠纷及其他复杂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工作,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