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不遵守船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船员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21:20:52 浏览次数: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经被告黄某召集,原告阮某与其他船员一起在码头上进行拉网等渔网搬运作业,搬运作业结束前自行回船并在行经黄某搭在渔船与码头之间的木质舱板时因舱板断裂掉下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认为,阮某作为长期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对于搭在渔船与码头之间的舱板并非供人行走应属明知,其在事发前不顾他人劝阻自行回船并在舱板上行走,对因舱板断裂掉下受伤存在重大过错,酌定阮某对涉案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自负 40%过错责任。

二、律师点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马捷飞律师:

    船员在船上工作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涉外纪律,作业时应严格遵循船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伤害,而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纠纷,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自身过错的认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船员在船上工作时所受损害,若因船员自身过错而造成或加大,船员应自负相应的责任。本案受害人阮某不顾劝阻在用来搬移船上冰箱和其他杂物的木板上行走,结果因木板断裂掉到地下,落差约 5 米,造成住院 17 天和九级伤残的后果,这起原本可以避免的意外事故既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小伤害,也为其他船员注意自身安全敲了一记警钟。

(马捷飞律师主要从事海上运输、船员权益保护、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货运代理等海事海商纠纷及其他复杂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工作,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