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船员应强化法律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21:22:00 浏览次数: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案例1:吴某等26名船员先后到被告公司经营的某轮上任职,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船员为追索工资向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被告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金,该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船员工资拖欠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无法得到船舶优先权的特别保护。该法院通过理法结合、寓法于理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该被告公司与26名船员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

    案例2:受害人周某为担任船长,将其船员适任证书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改为实际出生日期的后10年,事发时已有71岁,超过我国海员65周岁的最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周某在风浪中盲目掉头,造成船毁人亡事故。涉案船舶为“三无”船舶,作为船舶所有权人和经营人,船舶所属公司未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方便载运海砂擅自在舱底板开通多个“水眼”,又雇佣不适任船员,任由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本案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对涉案事故各负30%、70%的责任。

二、律师点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马捷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并于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五次修订,对船员的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船员在从事申请适任证书、上船服务等活动时应严格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执行,避免出现违规情形。因船员服务出现纠纷时,也应咨询专业的船员权益保障机构、海事律师,并依法维权,确保法律所赋予的权益能够有效实现。

三、典型意义

    案例 1,船员在劳动仲裁中未申请确认船舶优先权,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案件诉至海事法院时往往已超过保护船舶优先权的1年除斥期间,船员工资在船舶拍卖款中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通过说法析理,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维护权益的重要性,促成各方达成和解,26名船员的118万元工资均得到依法偿付。案例2,船员不适任、操作不当最终酿成事故,为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虽然法院依据受害人过错程度,判令其依法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但由此给船东以及受害人家属的损害却已客观发生,难以挽回。

(马捷飞律师主要从事海上运输、船员权益保护、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货运代理等海事海商纠纷及其他复杂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工作,并在相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