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41—22修正案于2024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05 14:36:15 浏览次数: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MSC.501(10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一览表、特定货物运输条件、货物包装及单证要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该修正案于202411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货物一览表及特定货物运输条件的主要修订。

   1.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UN 3550氢氧化钴粉末,含有不少于10%的可吸入颗粒物”条目,并对“UN 1002空气,压缩的”等44个条目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及积载隔离代码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2.将“UN 1891乙基溴”条目的危险性由第6.1类有毒物质调整为主危险为第3类易燃液体,副危险为第6.1类有毒物质,并对其运输条件做相应调整。删除“UN 1169萃取香料,液体的”条目,该条目货物统一使用UN 1197条目运输,并将UN 1197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修订为“萃取物,液体的,用作调味剂或香料”。

   3.将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b栏中强酸类货物的隔离类代码由“SGG1a”替换为“SGG1”,在隔离要求中不再区分酸类货物是否为强酸。

   (二)货物包装及单证要求的主要修订。

   1.在P003等15个包装导则下增加附注,明确适用相关包装导则运输的货物,经认可的包装净重可超过400kg。

   2.对涉及锂电池类货物的P903、P911和LP906等包装导则进行修订,对P903(2)的适用范围、使用P911运输的多个电池组和多个含电池组设备的运输要求及使用LP906运输时托运人提供证明报告等要求进行明确。

   3.新增第6.10章,对纤维增强塑料罐壳可移动罐柜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要求进行了明确。

   4.在第5.4.1.4.3章增加新段落,明确“熔融的物质”和“稳定的和温度控制物质”在运输单证中的正确运输名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