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从业及维权指南系列之二——船员从业资格的取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6 22:43:37 浏览次数:

       取得船员从业资格应选择具有相应船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完成相应的船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相应水上服务资历、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等条件后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船员证书。

1.1 船员培训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船员适任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提示:培训机构查询方式。船员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船员培训,培训机构信息可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网“在线查询”或“中国海事”“中国船员”“幸福船员”等微信公众号按照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或单位所在省份等条件查询培训机构信息。

1.2 船员考试

     内河船员考试根据证书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特殊培训考试、适任考试。海船船员考试分培训合格证考试和适任证书考试。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评估)。船员考试计划和考试成绩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官网”或“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中国船员”微信公众号查询。

      提示 1:内河特殊培训合格证失效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办理合格证,应于合格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提示 2: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操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5 年内有效。

      提示 3:海船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 1 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 1 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对培训合格证失效办理再有效者,其再有效后培训合格证有效期自通过知识更新培训考核之日起算。

      提示 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申请 5 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 5 年内有效。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可以分别申请 5 次;每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 1 次补考。

1.3 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申领

      船员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https://zwfw.msa.gov.cn)远程开户,开通账户以后进行登陆,选择个人办事--船员管理--船员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核发在线办理,这样就会自动跳转到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不需要现场个人信息采集。船员申请不同航区(航线)、等级(类别)、职务的适任证书需要满足相应的培训、考试、水上服务资历等条件。

      提示 1: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或者委托公司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提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九条:“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如果换证所需材料信息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并真实有效,船员可以远程申请换证。

      提示 3: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需要注意的是船员所有证书都可以个人申请办理,而不一定需要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或公司办理,船员服务机构或公司办理实际是受船员委托代为办理。

1.4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申领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是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健康证明需要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体检机构才能办理。

      提示 1:体检机构信息可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网“在线查询”或“中国海事”“中国船员”“幸福船员”等微信公众号查询。

      提示 2: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 2 年;对年龄小于 18 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提示 3: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 STCW 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依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 3 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提示 4:船员需办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而因疫情防控影响未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相关要求执行。

1.5 船员其他证书申领

1.5.1 海员证的申领

      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2-1 海员证签发机关一览表

序号

单位

代办机构管辖范围

特殊航线

签注权限

1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北京市、河南省

3

辽宁海事局

吉林省、辽宁省(营口市除外)

4

营口海事局

营口市

5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

6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烟台市除外)

7

烟台海事局

烟台市

8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市除外)

9

镇江海事局

镇江市

10

南通海事局

南通市

11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宁波市除外)

12

宁波海事局

宁波市

13

舟山海事局

舟山市

14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厦门、漳州市除外)

15

厦门海事局

厦门、漳州市

16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汕头、湛江市除外)

17

广州海事局

广州、佛山、肇庆、河源市

18

东莞海事局

东莞、惠州、清远市

19

珠海海事局

珠海、江门市

20

中山海事局

中山市

21

湛江海事局

湛江市

22

汕头海事局

汕头市

23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24

梧州海事局

梧州市

25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

26

长江海事局

安徽省(除芜湖市)、江西省、湖北省、

湖南省、四川省

27

黑龙江海事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28

深圳海事局

深圳市

29

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盐城市

30

重庆海事局

重庆市

31

芜湖海事局

芜湖市

32

思茅海事局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除外)

33

西双版纳海事局

云南省(普洱市除外)

        提示 1: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提示 2:海员证核发的条件有哪些?

      1)年满 18 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提示 3: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提示 4:办理海员证是否还需要信息采集?

船员首次申办新版海员证,或办理新版海员证两个证书有效期(10 年)后,均需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具备条件的采集点采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

1.5.2 船舶船员技术资格证书申领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视为具有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可直接申请发放相应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2-2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职称等级

职称名称/船员适任证书

备注

 

 

 

 

 

 

 

 

 

 

 

 

 

 

 

 

 

 

 

 

 

 

初级

 

 

 

 

 

 

 

 

 

 

员级

 

 

 

 

 

驾驶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三副

 

沿海航区三等三副、二副

100GT 及以上

内河一类三副

 

内河二类、三类驾驶员

100GT 及以上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三副、二副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三副、二副、大副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三等船长

 

沿海公务船一等三副、二副,二等驾驶员

 

 

 

 

 

 

轮机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三管轮

 

沿海航区三等三管轮、二管轮

220KW 及以上

内河一类三管轮

 

内河二类、三类轮机员

75KW 及以上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三管轮、二管轮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三管轮、二管轮、大管轮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三等轮机长

 

沿海公务船一等三管轮、二管轮,二等轮机员

 

船舶电子

通用操作员

 

 

 

 

 

 

 

 

 

 

 

助理级

 

 

 

 

驾驶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二副

 

沿海航区三等大副

100GT 及以上

内河一类二副

 

内河三类船长

100GT 及以上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大副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船长

 

沿海公务船一等大副、二等船长

 

 

 

 

 

轮机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二管轮

 

沿海航区三等大管轮

220KW 及以上

内河一类二管轮

 

内河三类轮机长

75KW 及以上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一等大管轮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二等轮机长

 

沿海公务船一等大管轮、二等轮机长

 

 

船舶电子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电子电气员

 

引航

海港、内河三级引航员

 

 

 

中级

 

 

驾驶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大副、船长

 

沿海航区三等船长

100GT 及以上

内河一类大副、船长

 

内河二类船长

 

       备注:本表由交通运输部根据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有关类别、等级、职务设置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