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从业及维权指南系列之四——船员从业其他事宜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6 22:50:39 浏览次数:

1.1船员任解职办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海船舶〔2021〕143 号)的相关规定,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的,应由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包含在船人员信息等在内的船舶进港报告信息。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办理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及相关证书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自 2020 年 2 月 23 日起,沿海航行船舶船员无需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任解职信息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生成;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非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任解职信息分别由所属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按照海员外派管理规定通过网上向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中国籍港澳航线船舶、两岸直航船舶、公务船等类别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任解职登记信息通过网上向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提示 1:船员办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资历与船员系统中任解职登记信息不一致时怎么办?

    (1)根据规定船员办理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资历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船员采用远程办理的,在船员管理系统中依据船员服务簿记载如实填报的资历信息和纸质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2)船员在办理证书所提供的资历信息与船员管理系统中船舶进出港报告或海员外派机构等单位报备产生的信息不一致时,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员管理系统中船员资历存在冲突、报告或报备与服务簿签注不一致等异常情形重点核查。

    (3)查实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船员用户 5 年内不予享受远程办理证书、证书邮寄等便利服务及海员外派机构及航运公司等相关单位用户服务永久不予享受远程办理证书、证书邮寄等便利服务。

    提示 2:船员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应任解职信息登记信息怎么处理?

    (1)已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办理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并完成进出港报告后, 但是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应任解职信息登记信息,该类情况可联系船舶进出 港报告系统开发和技术支持公司处理,按要求发送邮箱 zy22891799@163.com 或致电咨询 0755-23942317,由系统开发和技术支持公司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置。

    (2)仅在报告系统进行了船员上下船的任解职操作,个人船员系统未能查询到任解职记录的,还须要求该船有进出港报告记录后船员管理系统才显示船员任解职数据。

    提示 3:上船后发现还需要兼职时,先将系统中已经任职的职务办理解职, 再重新将正职和兼职一并办理任职,上船时间选择第二天。

1.2船员违法记分

    《船员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提示 1:船员记满规定分值后应如何处置?

    (1)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 分的,将会被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并需要参加为期 5 日的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进行销分。

    (2)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达到 15 分的,或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将会被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并需要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进行销分,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3)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提示 2:法规培训考试由负责培训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由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结果会在考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船员。考试合格的,海事机构会在《船员服务簿》记分页中记载,同时将结果录入船员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清零,并重新计算记分分值。

1.3海船船员船上培训

     船上培训分为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提示 1:根据《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公告),其附件所列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见习事项外,其他见习事项海船船员无需在《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已按照规定报送全部船上培训相关信息并按计划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以及无需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船上见习的船员,可向任一具备相应船员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证书。

     提示 2: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规定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见习记录簿》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

1.4船员从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与此同时,船员还应执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在船工作期间,船员一是要尽职履职,安全生产,尽量避免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二是要遵纪守法,不要发生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等犯罪行为,更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否则侵害的必定是个人的利益;三是如权益遭到侵害,应当寻求合法的途径、依法进行维权,切勿发生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