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从业及维权指南系列之五——船员职业保障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07 03:11:58 浏览次数:

      船员职业保障内容包含船员劳动报酬、船上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船员社会保险、船员遣返、船上生活条件、船上和岸上医疗等方面。

  1. 1.1 船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主要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连续作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此可见,船员是属于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群体。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提示 1:对于在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其最低基薪(即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报酬)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附件中所订立的最低基薪标准。

      提示 2:2019 年 12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个纳税年度内,远洋船员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 1.2船上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分别对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的在船工作和休息提出管理要求。

  1. 1.2.1海船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

      (二)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

      (三)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问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问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 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 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4 个小时。例外在任何 7 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 24 小时时间段。

      提示 1: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提示 2: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1. 1.2.2内河船舶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

     《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1. 1.2.3船员年休假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 在船舶上每工作 2 个月不少于 5 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1. 1.3船员社会保险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现在社保一般都有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 1.4船员遣返
  2. 1.4.1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1. 1.4.2船员遣返的费用

      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 30 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

       提示 1: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但是,根据《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海员承担遣返费用。

       提示 2: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1. 1.5船上生活条件

      由于船员行业的特点,船东必须给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健康的食品与膳食服务,保证船员通过休息和饮食恢复体力,进而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船员条例》规定: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国境卫生检验法》第 18 条和第 19 条、《国境卫生检验法实施细则》第 104 条和第 106 条均对船舶的居住舱室就卫生检验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交海发[2018]170 号)办法的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与第三章膳食服务对船员在船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起居以及餐饮娱乐分别做了具体的规定。

     提示 1: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提示 2: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1.6船上和岸上医疗

     为保护船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成员国应保证悬挂本国国旗船舶上的所有船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原则上不由船员支付费用。

      我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