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大连某公司与乔某某签订《外派海员劳务合同》后,将其派遣至某外轮上担任一水职务。工作期间,乔某某站在舱盖上用高压水枪给舱盖除锈时,没有注意自己站在边缘,左脚踩空摔落至甲板,腰部受伤,经鉴定其构成九级伤残。乔某某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连某航业公司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3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大连某航业公司未给乔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乔某某有权起诉要求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乔某某作为职业船员, 应当知道在船舱盖上使用高压水枪除锈时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故乔某某对其自身摔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判令大连某航业公司赔偿乔某某近 30 万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 2019 年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律师点评
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 刘存山律师:
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如果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则船东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劳务关系下,船员在船期间人损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本案中,根据诉讼请求内容,乔某某是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大连某公司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大连某公司按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本案应引起船员重视的是,海上劳动的特殊风险,要求船员遵守严格的劳动纪律,《中国船员条例》对纪律有明确的规定,船员违反劳动纪律与法律,造成损失的,应该适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船员投保工伤保险,当船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时,船员的权益可获得保障,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损失。在没有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船员在劳务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操作,也应当对自身因此受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本案由大连海事法院本部受理,大连市为五个国家计划单列市之一,船员住所地为黑龙江省某县,残疾赔偿金按照大连市标准计算。
注: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
(刘存山律师于2009年加入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加入海大所前具有近十年国际贸易业务经验。执业领域包括海事海商、港口与仓储、国际贸易、劳动争议等。承办过多起港口保管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或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