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某外籍散货轮,其船籍港为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2012年6月 ,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该轮驶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2013年7月,在船的5 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该轮船东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拍卖,最终该轮以人民币 3990 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拍卖成功后,法官首先考虑对船员的劳务报酬进行优先清偿。2013年12月18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包括先期回国的6名船员在内的11名乌克兰籍船员,从拍卖款中获得共计人民币163万元劳动报酬。
三、律师点评
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 王玉宝律师:
海商法体系中,有两项特色鲜明的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范围包括:(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因此,劳务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船员务必要充分考虑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从而确保自己权益得到维护。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上海海事法院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不仅平等保护了国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人文关怀,让外籍船员感受了中国司法的温暖。该案公正高效地执结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对外的良好形象。
(王玉宝,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行主任、无限航区一等船长,同时持有油船、化学品船舶特种证书、海船进江资格证书、超大型船舶操作证书,具有丰富的船舶操纵、货物运输、航运管理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曾主持、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省级、厅级社科基金项目6项,出版教材及著作3本,发表论文20余篇,对于处理各类船舶碰撞、海上运输合同、海运货物保险和国际贸易纠纷颇有心得,并善于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深厚的理论基础相结合,能够代表客户处理各类海事、海商诉讼及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