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之七——王某等五名船员诉青岛某水产有限公司涉新冠肺炎疫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王某等五名船员受雇于水产公司赴塞内加尔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塞内加尔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因该国政府一度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且当地船员在船舶到港后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发疫情传播,故船员向水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并在未取得凯航公司同意情况下,自行离船返回国内。船员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工资、国外住宿费用、回国机票、国内隔离费用;水产公司则反诉要求船员赔偿违约金及出国机票。青岛海事法院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的案件背景出发, 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为基础,结合船员对于罹患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惧与担忧,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确定了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价值高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普通债权的裁判规则,认定船员以水产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并判定水产公司承担相应费用。水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  刘存山律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船员解除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4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实施严格封闭管理”,“船舶靠港后,除正常的中国籍船员换班、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船舶应当加强舷梯口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确需下船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当地发生了较为严重的疫情的情况下,船员工作所在的船舶存在当地船员自由上下的情况。很显然,某水产公司未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未向船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船员有权解除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远洋渔业经济秩序,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合理调整企业与船员权利义务,既体现了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取向,又发挥了规范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激发船员积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对形成良好行业治理格局、对远洋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刘存山律师于2009年加入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加入海大所前具有近十年国际贸易业务经验。执业领域包括海事海商、港口与仓储、国际贸易、劳动争议等。承办过多起港口保管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诉讼或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