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船员受伤陷困境,多重措施保权益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社团党支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赵某受雇到朱某所有的渔船上从事捕鱼工作。2016 年10月,因船上环境闷热,赵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意识不清伴四肢抽搐,经送医诊断为“热射病”并夹杂自身疾病。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162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赵某是否在提供劳务期间发病争议较大,经过保全、先予执行、鉴定、开庭等多个程序,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由朱某分期向赵某支付各项损失赔款108.9万元,并确认赵某享有船舶优先权。

 

二、律师点评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栾珂律师

    此类涉及船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患病而引发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船员可以考虑叠加采取以下措施减轻诉累,最大限度地实现合法权益:

    第一,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其中包括追索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所谓“情况紧急”,其中包括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即:(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此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符合上述情形的,船员可以通过要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一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使船员后续治疗得以持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避免船员及其家庭因病致贫。

    第二,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可以申请保全涉案船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其中包括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的情形,其中包括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以及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情形。

    第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其中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员基于上述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通过申请法院扣船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第四,若船员受伤严重,家庭生活困难,可以申请法院对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先予执行费用等司法费用予以缓交和免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的情形,其中包括海上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以及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虽系一起普通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但是办案过程处处体现了法院对船员权益的保护。第一,法院裁定准许赵某的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朱某在诉讼过程中支付一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使赵某后续治疗得以持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避免赵某及其家庭因病致贫。第二,为防止朱某转移财产,保全了涉案渔船,调解时又确认了赵某享有船舶优先权。第三,通过鉴定和开庭审理确认了赵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病的基本事实,促成双方最终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达成和解,确保船员权益最大限度实现。第四,鉴于赵某受伤严重,家庭生活困难,对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先予执行费用等司法费用均予以缓交和免除。以上各种措施的叠加使用,对于减轻船员诉累,帮助船员最大限度地实现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栾珂律师,文康所高级合伙人,长期担任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专家组成员,自2014年至今作为工会方协商团成员参与历年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年度协商会议。擅长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船员纠纷等诉讼案件并参与处理过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建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工作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